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13-5-6 阅读次数:7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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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范员工离职流程避免出现人事纠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公司全部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聘用人员、实习生及试用期员工等)。 第三条 离职类别 1、辞职:(1)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应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报批。 (2)试用期员工离职提前3天书面申请。 2、辞退:员工因其原因不胜任其工作岗位,影响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或因公司经济裁员或废业的。 3、开除:严重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破坏的(具体见本企业管理制度细则)。 4、自动离职:因员工无故旷工3天以上,自动脱离其工作岗位的。 第四条 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申请离职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写“离职申请表”(离职人姓名、申请离职时间、离职原因及日期)。 2、离职申请表交由行政人事部门审核后,总经理审批后由人事管理员通知财务确定停交保险。【因社保缴费有期限规定,故每月10号后离职人员不享受当月社保及公积金缴纳待遇】 3、员工离职未经批准,在离职前的有效工作期内,不得擅自离岗或消极怠工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有权按旷工、按严重违反制度开除论处并扣发相应旷工工资,或按其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索取经济赔偿。 4、未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离职的员工企业有权不予批准,或因此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按其损失额在工资薪金中扣除。 5. 未填写离(辞)职申请的员工私自离开企业(包括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的)超过3日,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停发工资、停止缴纳社保等。期间有违法违纪的,企业有权开除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不予以办理人事转移手续。 第五条 离职工作的移交 1、《员工离职审批表》核批后,及时交行政人事存档。 2、因员工违法违纪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再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按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处理。 3、离职员工按其工作岗位和性质在离职批准后,如实填写《工作交接单》《物品清理单》且双方签字确定。如因交接不清或清理不当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企业有权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涉及到违法违纪的企业有权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4、离职员工经手的各类合同(协议)、公司(个人)借款等事宜,需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交接、确定送至财务等相关部门,完结完毕。 5. 离职人员入职时涉及到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离职时要移交好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物材等,且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有违约的按其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条 离职员工薪资等清算款项 1、离职人员已持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并且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物品清理后,依其在岗最后一个月实际出勤核定工资,在次月工资发放日发放。 2、有经济补(赔)金的离职员工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执行和处理。 3、公司有权在离职员工薪金中扣除以下款项: (1)员工拖欠未付的企业借款和罚金。 (2)员工未按企业程序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而产生赔偿金、罚金和经济损失额。 (3)以上(1)、(2)项未结算清,财务部不予以办理工资结算,行政人事部不予以办理人事关系手续办理。 第七条 人事关系转移 1、在交接工作、清理物品工作完毕后,在违约金、赔偿金等一切经济费用结算清后,企业要给离职员工办理在本企业的相关人事关系转移。 2、劳动备案、社保等关系需要在离职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因个人原因的拖延按实际情况推迟办理。 3. 因企业不负责管理人事档案,故离职后员工无理由向本单位索取其就职本企业前的人事档案。 4. 具备领取失业金的离职员工,因本人原因(如原档案丢失、不全或个人拖延)等而影响其失业金待遇领取,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八条 1、本制度不尽事宜,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或补充,调整和补充后的制度同样具有其效力。 2、本制度自发布之七日内无异议即时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附:(1)《离职申请表》 (2)《工作交接单》 (3)《物品清理单》 (4)《其他关于处罚处理的说明或声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