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13-5-6 阅读次数:7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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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瑞峤咨询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本薪酬管理制度是本公司薪酬领域的最高纲领性文件,为公司薪酬管理提供全面的准则和依据,所有与薪酬有关的制度、活动和行为都必须遵照并服从它。 第二条 应用范围 本薪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聘用员工、实习生及试用期员工)。 第三条 公司的薪酬结构,如图所示 第四条 薪酬系统的原则 公司追求薪酬系统的简明化和科学化,在设计及管理薪酬系统的过程中,遵循以下六个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竞争原则、激励原则、经济原则、合法原则和简单原则。 第五条 薪酬总额的产生 公司在每年2月末前完成《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分析报告》的编制工作,完成后以A类机密文件形式提交给公司讨论审批。 第六条 岗位(职务)工资表 新入职工,在试用期和未转正期享受所在岗位(职务)工资60%~80%。转正后享受100%全额的基本工资。 第七条 岗位(职务)工资与层级关系如表 第八条 员工个人岗位工资的调整 获得晋升及降职的员工从获得晋升、降职审批之日起享受新的全额基本工资。 第九条 (岗位)职位每年1月或2月份进行一次调整,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上年度绩效考核成绩,由公司讨论决定。 第十条 岗位(职务)工资调整 根据劳动力市场价格和公司发展状况,公司2—3年进行一次岗位(职务)工资的调整,也可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岗位(职务)工资的微调。 第十一条 涨幅工资的计算 财务部在每年2月末前提交上年度财务数据给公司,由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通货膨胀状况、未来经营预期确定当年的涨幅工资的增长额度。涨幅工资的增长额度可能为正增长、冻薪不变或负增长等。为负增长时,公司需向员工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并做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2月末前,通过“员工年度业绩评定表”考核评定员工涨幅工资的变动幅度。变动幅度一般不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幅度,也不应高于公司规定的最高幅度。涨幅工资的计算公式是:年度涨幅工资=岗位(职务)工资(A)X涨幅百分比N% 第十三条 绩效工资的计算 绩效工资的依据是绩效考核的成绩,公司实行全员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成绩由考评小组收集、汇总、计算。 第十四条 绩效工资包括月绩效、季度绩效、半年度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三种,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加班加点工资 公司按照企业管理制度审查确定真实有效的加班或换休,并严格按照《劳动法》计算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 1、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4、未经公司安排自愿加班或未能按照加班流程申请批准的加班,不能认定为加班,无效加班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5、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公司安排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加班。 6、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员超过标准时间,应支付加班费。 第十六条 津贴 部分员工享有交通补贴、享有通讯费补贴或午餐补贴等福利,应享有津(补)贴的员工不论基于何种理由,在津(补)贴发放日前离职的,皆不得享有该补贴,津(补)贴以现金方式在每月底前支付给员工。 第十七条 经公司同意某员工享有的培训津贴,但只是与工作有关的专业及技术培训。 第十八条 保密工资 涉及到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在签定合同时即已了解且认同薪酬架构中基本工资的10%做为保密工资,每月随工资薪酬发放时一并发放。离开企业工作时不再另行支付其保密工资。(具体关于保密工资的待遇详见企业员工保密协议之制度) 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工资所得税在薪酬发放前,由财务人员从薪酬总额中直接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工资发放时间 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月末最后一天,遇有特殊情况以企业通知公告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半年度绩效工资在下半年前月30号为最迟发放日,年度绩效工资在春节放假前(1-2月)为最迟发放日,绩效工资以密封现金工资袋的方式发放。 第二十二条 工资的保密性 基本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的密级为B级,绩效工资的密级为A级。 第二十三条 对于A类薪酬外泄的或相互打听工资而造成负面影响的,一经核实,对当事人扣发绩效工资,如有怠工、打架等事件发生的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予以辞退,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薪酬复核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与实际金额不符时,员工有权在薪酬发放之日三天内书面申请薪酬复议。否则视为认同,无权再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病、事假期 员工每周上班时间为40小时,星期六或周日为员工的常规休息日,其它需轮班员工则按排班有计划进行休息,在遵守企业请假制度下病、事假按规定发放病、事假工资。 第二十六条 所有员工每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全额法定假。 第二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工伤及职业病的员工,休养待工期间享有全额基本工资,但不发放绩效工资或奖金。(但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病假诊断证明,避免小病大养,长期泡病号) 第二十八条 所有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全额基本工资的有薪生育假、节育假、婚假和丧假。(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休假材料且按企业有关规定程序申请批准方可享受相应的薪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一年内,累计病假不到3个月,则要从薪酬总额中扣除相应的病假工资(员工休病假必须提交正规医院真实的诊断证明,否则视为事假或旷工)。 扣除额=岗位工资*层级系数/21.75X缺席天数 第三十条 如果员工一年内累计病3个月及以上者,则视为长病假。 一年内长病假按本人基本工资60%计发; 两年内长病假按本人基本工资55%计发; 三年内长病假按本人基本工资50%计发(但不低于大连市最低生活费标准)。 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情形外,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条 员工休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请事假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扣除额=岗位(职务)工资+绩效工资/21.75天X休事假天数。 第三十二条 有关问题具体规定 对公司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及贡献的人才,经公司讨论可执行特殊技能补贴。 第三十三条 公司每1~2年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一次调整和修正,确保管理制度的适应性、有效性、合法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三十四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酬可按用工单位薪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本管理制度未规定的事项,由公司依照其他管理制度执行,需要时可即使编制新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制度具有相同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七日内无异议即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