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人事 签 发 人:总办
拟稿部门:人事 文件编号:2013-06
适用范围:派遣员工 文件种类:制度
本制度经过公司与相关人员、律师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民主协商程序制定,充分考虑了员工合法权益与公司管理需要。欢迎您认真阅读并提出宝贵意见。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公司反馈。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无疑义,本制度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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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派遣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派遣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派遣员工”或“员工”)、对其他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派遣员工享有已与用工单位协商约定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用工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已协商约定的劳动报酬、必要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处置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及处理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 公司招用派遣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原则上由用工单位自行招录确认,需要由本企业招录的另行制定相关文书确认。
第六条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应遵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核《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情况,凭证录用。
第七条 派遣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全部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个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而使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招用未成年员工而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责任由其个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派遣员工应聘本公司(含用工单位)职(岗)位时,应提供与原工作单位已经结清完劳动经济补(赔)偿金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确保已与其他工作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同时,员工应逐项如实正确填写《职工登记表》
若员工因隐瞒真实个人情况被录用后,如果未与其他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导致本公司受到经济损失损害的,其个人应当承担全部经济补(赔)偿责任和后果。
第九条 派遣员工应聘时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学历证书、婚姻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含用工单位)。公司拒绝招用无合法真实证件的人员。若因本人提供不真实证件被录用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情况严重的企业有权追缴法律责任。
公司录用派遣员工,不收取员工的保证金、抵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但必须提供与以上等证件相符的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及用工单位重视派遣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技能培训、职业素养教育、工作安全教育或在岗继续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十一条 订(续)立、变更劳动合同书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补充条款可由本企业自行制定,与员工签订时和劳动合同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书应经劳务派遣员工本人签(印)、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派遣单位,用工公司印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试用期考核标准及方式如下(用工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用工单位规定):
考核标准应包括工作业绩(占比 50%)、工作能力(占比 30%)、工作态度(占比 20%)等方面。工作业绩以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指标;工作能力根据岗位技能要求设定考核要点;工作态度从责任心、敬业精神等方面进行评价。
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上级评价、同事评价、自我评价相结合,上级评价占比 60%,同事评价占比 20%,自我评价占比 20%。考核周期为每月一次,试用期结束综合各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考核结果60分以下为不符合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企业有权对符合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保证原基本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为经营需要,为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及安全可调整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在试用期内,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业绩未达试用期目标、未能掌握岗位必备技能、工作态度不达标等;不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违反企业(含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包括提供虚假录用相关证明材料的,如虚假证书、虚假证明、虚假个人信息和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等情形;
(四)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公示员工悉知无异议的劳动纪律或者企业(含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有事实、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违反安全守则、工作守则,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损害的,重大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500 元及以上,或对公司声誉、业务开展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七)在合同期内,提供虚假请(休)假证明材料的;同时与其它用人(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且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事实的;致企业(含用工单位)无法按原职责、流程正常运营生产有事实、后果的;或经用人(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达到 500 元及以上;
(八)劳动者以隐瞒、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续)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工)单位依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特殊岗位的职业病离岗体检等时,劳动者不积极配合或以欺瞒手段,经协调拒不改正,使企业无法及时进行健康防疫、工伤或职业病签订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十)“三期”女职工提供虚假休(养)假证明,而小病大养的或无病休养拒绝工作的;以身体不适等借口拒绝按时上班的,企业在保证原基本工资待遇不变、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及安全情况下调整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仍拒绝到岗工作的;合同期内带薪休养期间与其他单位保持事实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有事实、后果的;
(十一)法律、法规、企业规章规定的类似其他情形。
公司(含用工单位)依此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派遣员工任何经济补(赔)偿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务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也不能从事公司(含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劳务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考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重大变化指如公司业务转型、重大技术变革、不可抗力导致生产经营环境改变等情形;
(四)公司(含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或连续亏损半年以上,不能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的;
(五)法律、法规、企业规章规定的类似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个人(亲属)提出解除的除外】: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提供虚假病(例)情、违规违纪除外】;
(三)女员工在符合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提供虚假病(例)情、违规违纪除外】;
(四)法律、法规、企业规章规定的类似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认可的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认可的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按劳动合同约定认可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个人特殊原因申请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四)用人(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 如果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员工提出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或终止不续签合同。通知应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地址为员工在公司登记的通讯地址)方式。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员工【包括休孕产假、哺乳期、病假、工伤、职业病员工】未提交辞职报告,或者已提前30日提交辞职报告,但在提交辞职报告后未满30日擅自离职,未进行工作交接等手续的,其行为属于自动离职。员工自动离职连续旷工超过3天的,属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可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且按旷工处理不支付经济补(赔)偿金和停止支付其享受的相关社保、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员工违反企业(含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书约定签字认可的条款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含用工单位)将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追究员工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金责任,企业(含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违约金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损失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赔偿金;
(三)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各种罚款及赔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的规定进行重整,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但员工个人(亲属)与公司包括(含用工单位)就伤残补偿(助)保障金等待遇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书的,提前15日通知员工,并在期限内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
第二十四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包括(含用工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个人不签字领取、工作不交接完毕、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尚未处理完毕等个人原因的情况另行协商处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早八点上班晚五点下班,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应按用工单位作息时间的规定遵守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员工加班加点应由公司(含用工单位)部门经理、主管安排并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法、依企业规定、依劳动合同约定认可的支付工资或安排补休。未经批准擅自加班加点的,不予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补休【具体流程见本公司或用工单位加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种假期请假办法。
请假要填写相关请假单,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行政人事主管部审批备案。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等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人员,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有薪假期
(1)婚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手续真实合法有效】
婚假假期7天,晚婚假10天。婚假不能分段使用,含节假日在内,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要到外地结婚的,路费不予报销。
(2)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假期3天。祖父母,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假2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行给予路程假。
(3)产假、生育假
按国家有关生育产假规定执行,产假需要根据正规医院的真实有效证明(未办理合法结婚手续的不享受产休假待遇)。女职工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正规医院的休假证明准假。
(4)病、工伤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或工伤(职业病)医疗期(或认定鉴定待工期内),经公司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三甲资质的医疗单位提供真实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的,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病(休)假或适合岗位。填写休假申请单,经工作部门主管签字确认,报经公司(含用工单位)行政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公司有权对病情进行核实,若发现虚假病假,提供虚假或无申请批准的休假无效视为旷工或自动离职,可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个人承担一切后果,不支付任何经济补(赔)偿金。后果严重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含用工单位)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3、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按程序请假批准。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书信等方式请假,后补填请假申请单。请假3天内,由公司(用工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4天以上由公司(含用工单位)部门主管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在绩效考核中扣除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
4、其他
(1)符合生育规定怀孕的女员工,提前休养的要由市级以上三甲医院开具合理合法的诊断证明,确认不能从事工作的,可以按病假休息,只发最低生活费,且企业有权考虑在保障其身体健康安全的情况下,适时适当变更合同中约定的原工作岗位(原基本工资待遇不变)。
(2)休完产假哺乳期的职工在合同期内在原工作岗位上消极怠工、迟到早退、旷工、玩忽职守等造成工作失误的事实、后果的;或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企业(用工单位)有权按严重违反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无论以什么身份,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虚假理由请病、事假或提供虚假材料认定工伤(职业病),否则一经查出企业(含用工单位)有权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赔)金。情况严重有违反法律情形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如有经常性个人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经报请批准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累计工时公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公司(含用工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岗位,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公休延至新的工作岗位,需有批准手续,否则视为无效。
第三十条 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力。确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公司(用工单位)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并经行政人力资源开发部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为了避免某些员工为骗领加班加点费,消极怠工恶意加班加点,规定其自行自愿的加班加点或未经审批的加班加点视为无效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原则上执行换休。
第三十一条 需要向公司提供的考核记录,个人信息、工作经历、产假、生育假、病(工伤)假、公事假、婚假等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及时,否则取消应享受的一切相关社保、福利待遇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后果。
第三十二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休医疗假时,根据本人所能提供出的真实有效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具体见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的员工可按用工单位的薪酬制度核算颁发。
第三十四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如因工资统计计算等特殊原因需要延迟支付的,与员工协商确定。【工作未交接完毕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制订工资支付表,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支付表上签名或盖章。员工委托他人领取的,受委托人应提交员工的委托书。工资支付表保存期为一至二年。
第三十六条 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有效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工)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 派遣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可以按用工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工作日加班加点,支付工资的150%的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支付工资的200%的加班加点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加点,支付工资的300%的加班加点工资。
第三十九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休息日未经公司(含用工单位)安排并未填写或未签字同意加班加点申请单而员工自行加班加点的,公司(含用工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四十条 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产或因员工严重失职(误)、串岗、脱岗、恶意加班、徇私舞弊等违反安全守则、工作守则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损害的,单位有权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因本条款所说个人原因造成员工有身体损伤的,有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或以相关部门出具的事件结论为准。
第四十一条 员工医疗期内病伤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十二条 员工病伤假超过了规定的医疗期,停发病伤假工资及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 员工依法依规应该享受的节日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职业病待工假,假期基本工资照发,但不发绩效、奖金工资。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支付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工资等。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一)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四)扣除依法依规定赔(补)偿给公司包括(含用工单位)的费用;
(五)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包括(含用工单位)处理的经济性处罚;
(六)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七)依法制定公示认可的公司包括(含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八)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九)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它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
公司(或用工单位)有权根据需要对派遣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进行合理调整。具体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按照公司(或用工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了解同意,公司(或用工单位)有权根据经营业务需要或有更适合的工作岗位、或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工作岗位或职位不存在时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派遣员工应服从安排。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含用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一)因个人社保中断、拖延、拒缴等原因使企业不能及时为员工缴纳保险的经济责任及相关社保待遇不能享受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二)享受特殊政策或已有缴费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员工,由个人申请暂缓缴纳的,其暂缓缴纳期间无权再向企业主张应缴社保费及社保待遇。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四十七条 公司(用工单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由用工单位提供保护措施和物品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含用工单位)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守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安全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用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用工单位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安全问题负责。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劳务派遣员工同时也要遵守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考勤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考勤管理由专人负责,并责任到各用工单位的部门,各位员工。
第五十条 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考勤中的真实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请、休(病)假等相关凭证【保存期为1-2年】;
4、及时汇总考勤结果上报;
第五十一条 考勤事项
1、按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者为迟到;
2、未到公司规定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擅离职守(擅自离职);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第五十二条 考勤规定(用工单位有约定的,可按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1、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论处。
2、员工外出办理业务须向公司申请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填写《外出登记表》,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3、上班时间外出未办理请假手续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并给予书面警告处分一次。
4、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的,给予口头警告处分;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5次以上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一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以上10次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以上的,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当月两次被书面警告处分,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当月三次被书面警告处分的,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的,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赔)金和停止支付已享有不再享有的社保和福利待遇。
6、员工无故旷工1日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累计2天旷工者,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无故旷工达3天及以上的,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赔)金。
第五十三条 考勤规定:
(一)上下班考勤必须自己打卡(登记),不得委托他人打卡(登记)或代替他人打卡(登记);
(二)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登记)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字(证明)方能有效;
(三)因事、因病【包括工伤(职业病)医疗期或工伤认定、鉴定待工期】必须向用工单位的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部门经理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部门经理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用工单位分管经理反映,但员工不得由此无故旷工;
(四)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真实有效证明【病(急)假应有正规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工伤(职业病)、孕妇病养假、长病假需要有当地“三甲”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五)个人因病、因事、因公未请假、擅离职守、脱岗、串岗、旷工、早退等情况或违规违纪情况下而发生的伤害和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损伤(害)及相应的经济损失额,由其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额。与公司(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无关。
第五十四条 辞(离)职规定:【具体细则见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一)员工因故辞(离)职,应提前30日向公司(用工单位)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离)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离)职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
(二)未提前30日提交《辞(离)职通知书》或30日内未批准就离岗,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的,企业有权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赔)金。
(三)劳务派遣员工辞(离)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辞(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和工作财物的结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资料、办公用品、设备仪器、未完成工作等。
(四)特殊岗位的员工有权义务在辞(离)职前可以书面申请职业病离岗的体检,未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其权力及相关的社保、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条 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或逗留公司、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安全帽和和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迟到早退,服从公司(含用工单位)及主管领导合法、合理、已约定、认同的工作安排和正常工作调动;
(三)严格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玩电脑游戏,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防疫)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厂区的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或丢失公司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财产;
(八)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名誉,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十二)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
(十三)为防止职场性骚扰及保护被害人之权益,创造和实现互相尊重并创造积极的工作氛围,严禁职场性骚扰行为发生。该种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甚至将导致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十六条 安全守则:
(一)劳务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各项工艺(程)指标;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三)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相关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处理;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经理报告;
(五)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私自放置任何物品;
(六)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护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七)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八)非电脑、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电脑、机械设备;
(九)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十)公司(及用工单位)内包括车间和仓库等区域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十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司(及用工单位)或厂区;
(十二)收工时要整理好电脑、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十三)不能擅自脱岗、串岗、操作他人岗位的电脑、机器设备等。
(十四) 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十五)派派遣员工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防控等相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科学防护,根据各级政府关于疫情核算检测、疫苗接种等相关防疫防控的规范要求,有序、规范的尽职尽责;要适时关注和了解国家、各级政府、企业疫情防控及公共安全的公告要求并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国家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防控等相关法律和规范,触犯法律的;有违反企业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欺骗瞒报,拒不改正,危害公共安全,情况恶劣等情形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补(赔偿)金。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七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和用工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奖金等。
第五十八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视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五十九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给予表扬奖金等奖励:
(一)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三)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奖励的标准按用工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及用工单位)对违法违规违纪、违反工作守则、安全守则,表现较差、拒不改正的员工实行惩罚。
过失分为:丙类、乙类、甲类,惩罚分为: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六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属于丙类过失,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第三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累计被记过3次以上的,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赔)偿金:
(一)委托他人打卡(考勤登记)或代替他人打卡(考勤登记)的;
(二)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每次30分钟以上)累计3次的;
(三)不戴公司(厂)证或不穿公司(厂)服或安全防护措施进入公司或厂区的;
(四)擅离职守或脱岗、串岗的,不服从公司(含用工单位)及主管领导合法、合理、已约定、认同的工作安排和正常工作调动等恶劣事实的;
(五)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玩电脑游戏、私聊等不履行工作职责和任务的;
(六)非电脑、机械机器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电脑、机械机器设备的;
(七)擅带外人到公司(含用工单位)或厂区逗留的;
(八)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等危险物品入公司(含用工单位)或厂区的;
(九)在禁烟区吸烟的;
(十)违反公司规定携带公司物品财产出离公司(含用工单位)或厂区的;
(十一)违反本制度禁止性规定的,或者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乙类过失,第一次书面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累计被记过3次以上的,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赔)偿金:
(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等不良或违法行为【有相关的人证物证】的;擅带外人到公司(含用工单位)或厂区逗留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以下的;
(二)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挪用公款、侵占公司财物、欺骗客户等不道德、虚假、危险危害的手段使公司(含用工单位)利益受损,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以下的;或损害公司声誉的,使企业商誉品牌受损,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以下的;
(三)不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主管领导合法、合理、已约定、认同的工作安排和正常工作调动的;上班时间打牌、下棋、脱岗、串岗等不良事实和后果已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以下的;或因此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评、处罚,金在500元以下的;
(四)将公司(以及用工单位)内部的文件、帐本、专利、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给公司以内的其他人阅取的;
(五)在公司(及用工单位)厂内、宿舍等地方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或者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甲类过失,按严重违反企业(含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赔)偿金。如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员工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7日的。旷工是指事(私)假无合理正常原由或未办手续的事假、病假、产假、哺乳期休假、工伤(职业病)医疗期(认定鉴定待工期内)等无真实有效的证明而不按时上下班或擅自离(岗)职的,或按企业请假规定书面申请有效期内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
(二)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虚假婚姻状况、虚假健康状况、虚假个人信息等或虚假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等,骗取公司(含用工单位)录用的;
(三)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安排培训拒不参加培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3天的;
(四)上班时间打牌、下棋、脱岗、串岗等不良事实和后果已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无法及时完整完成的,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及以上的;或因此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金额500元以上的;
(五)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依法调整工作岗位,员工以欺瞒、虚假等借口拒绝调整工作岗位,拒不到新安排的岗位,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3天的,或企业在保证基本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其岗位仍拒绝安排不工作的;
(六)擅带外人到公司(用工单位)或厂区逗留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造成损害损失的,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及以上的;上班期间(或在厂区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及以上的;;
(七)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挪用公款、侵占公司财物、欺骗客户、弄虚作假等使公司(包括用工单位)利益受损,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及以上的;或损害公司声誉,使企业商誉品牌受损,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及以上的;
(八)将公司(含用工单位)内部的文件、帐本、专利、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信息和商业秘密给公司以外的人阅取、盗取的;
(九)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应属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及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度处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赔)偿金按实际金额给公司(以及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脱岗、串岗、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及以上的;非电脑操作者随意操作电脑或电脑操作者操作不当使公司(及用工单位)电脑里的财务、人事、商业信息等部分或全部丢失或被盗(窃)取的;
(二)丢失、盗窃、贪污、挪用、弄虚作假、窃取、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产(物),造成公司(及用工单位)经济损失500元及以上的;
(三)违法违规违纪、违反本公司(及用工单位)安全守则、工作守则或其他因员工过失或过错导致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经济损失500元及以上的;
(四)泄漏公司(及用工单位)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的,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元及以上的。
第六十五条 员工违法违规违纪、违反安全守则、工作守则对公司(及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分外,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以实际经济损失为限,员工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挽回损失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六十六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及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经济处罚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
第六十七条 对员工的处分和经济赔偿(处罚)采用书面文件的形式作出,送达当事人,并可在公司网站(及用工单位)或实地以照相、板报等形式予以公告。送达、公告3日内无书面申请异议视为悉知认同。当事人不签收的可以采取邮件、快递、邮寄、登报等形式送达。
第六十八条 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违法、违规犯错误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文件形式作出,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人证物证的事实即使过错方不签字也不影响其处置的事实及决定】
第六十九条 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为3日,否则视为认同。申诉程序为:员工应书面向公司和用工单位的主管行政人事的部门申辩。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若本制度制定的内容与本公司的《派遣员工手册》、《纪律管理》等制度及《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有矛盾、不一致的,按从重处理的原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设置的关于警告、记过、经济赔偿(处罚)等名词,仅适用于本制度所构建的范围体系内,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定义无关。
本制度所规定的“警告”是指对于本规章制度所构建的禁止性规定,员工因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而给予的一种警戒性的告知方式;
本制度所规定“记过”是指对于本规章制度所构建的一种禁止性规定,员工因违反本制度禁止性规定的进行记录,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一种方式;
本制度所规定“经济赔偿(处罚)”是指对于本规章制度所构建的禁止性规定,员工因违反本制度禁止性规定而应当受到的一种经济性制裁。
第七十二条 员工认为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有异议的,可书面、电子方式向公司或用工单位提出意见,自公布之日7日内无异议的,视为认同。
第七十三条 制度更新机制: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及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反馈,适时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更新。更新后及时向员工公示,更新后的制度自公示之日起 7日后生效实施。本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调整和补充后的制度同样具有其效力。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中公司代扣或减发的赔(补)偿费用,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违规违纪等的经济性处罚数额和相应的书面材料自双方签字即为认同并确定,且做为按此制度相关处置的依据。企业以往规章制度与本规章制度不相符的,按本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从公布七日内公示,无异议并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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