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2-13 阅读次数:3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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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大连人社12333 各参保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缴费负担,现就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缓缴企业范围及时限 (一)我市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范围的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二)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的中小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疫情影响期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 (三)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企业按时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征滞纳金。
二、企业缓缴申请流程 (一)因疫情防控造成缴费困难,且自愿申请缓缴的中小企业填写《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的中小企业须注明行业类型。 (二)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拍照形成电子图片文件,文件命名格式为:单位编号.jpg,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邮箱(详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电子邮箱》)。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联合审核,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四)《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申请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电子邮箱》可到公共邮箱(dlsbyqfk@163.com,密码:yqfk1234)下载。 申报延期缴费的中小企业应确属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对虚假申报、瞒报以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人社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3日 来源:大连人社12333 声明:凡注明文档来源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稿件,均转载自其他平台、媒体等,版权均属来源处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