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2-12 阅读次数:2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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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在办理工伤认定时,因疫情原因导致材料不全的,可递交《工伤认定事项容缺承诺书》(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后可“容缺后补”;在疫情解除后15日内需提交“容缺后补”材料。《工伤认定事项容缺承诺书》可以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报备。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工伤认定管辖所在地区的人社部门进行申报,也可以直接通过EMS将申报的纸质材料寄送至管辖地区所在的人社部门进行申报(办公地址见附件2)。 工伤认定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原则上应采取电话、视频等不直接见面接触方式核实,并保存好调查核实证据资料。确需按期补正材料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EMS方式申请延期。因春节假期延迟,导致用人单位、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超出法定时限的,期间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各地区人社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应于48小时内完成系统审核,并及时以电话等形式予以反馈。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决定书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一线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当日受理当日办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停,恢复劳动能力鉴定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公布。在疫情防控前已经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劳动能力鉴定恢复后,尽快组织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相应顺延。 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提出待遇支付申请的,经电话与工伤保险待遇经办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将申报资料(纸质版)通过EMS寄送至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工伤保险待遇经办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伤待遇支付。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医疗费的,可采取邮寄方式进行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经办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拨付。 对疫情前已经确认为工伤复发的,现鉴定期限已满,但仍需继续治疗的,在恢复劳动能力鉴定前,协议医疗机构可按照原确认范围(以最近一次确认结论为准)继续治疗,并将门诊带药量延长至一个月;新出现工伤复发的,协议医疗机构可先行治疗,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先行垫付,待疫情解除后,经确认符合工伤复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报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大连市疫情解除。
附件:1、《工伤认定容缺承诺书》 2、大连市各区市县工伤认定部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0日 附件1: 工伤认定申请容缺承诺书 本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办理 工伤认定,因 ,申请容缺受理。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承诺的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知晓工伤认定申请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 年 月 日前补正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五、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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