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二)
发布时间:2020-2-7    阅读次数: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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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医保局全力研究推进新冠肺炎医疗治保障工作,采取13项举措助力疫情防控

一是 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覆盖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全部临时纳入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 对确定的辖区内省、市两级救治定点医院,救治患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对疑似和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保基金对医院按项目付费。

三是 对疑似和确诊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医保待遇与本地就医患者一致,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补助,个人不需负担费用。不执行异地就医支付比例调减和起付线调增规定。

四是 建立疫情防控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绿色通道,加强监测,及时收集研判相关信息,协同做好稳价保供工作。

五是 为大连市3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拨付特殊应急周转金4000万元,减轻医疗机构费用垫付压力。

六是 开通异地突发急症入院治疗24小时电话申报,第一时间确认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信息,确保就医患者使用医保基金及时救治。

七是 调整门诊诊疗处方开具时间,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为享受门诊高值药品、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的参保患者,一次性开具最长三个月量的诊疗处方。同时,今年2月份可以补开因假期延长导致1月份未及时开具的诊疗处方。

八是 推行“不见面”经办模式,将异地安置备案、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定点医药机构档案管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城乡居民新参保建档、医疗保险死亡账户注销、公务员待遇核准等14项现场办理的业务,调整为可通过线上、传真或邮寄等方式办理。

九是 放宽疫情期间未能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在职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疫情解除后3月个内及时补办补缴相关费用后(企业整体补缴),可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医保统筹基金支出的医疗费用,通过由定点单位做未持卡就医申请进行冲账处理予以支付。

十是 自动延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并根据疫情情况做进一步调整。

十一是 简化透析审核方式,将透析审核业务调整为疫情期间先自动通过,待疫情结束后再进行审核。

十二是 将异地就医垫付结算费用的手工报销、生育津贴及医疗费报销、计划生育津贴及医疗费报销、异地安置人员提取个人账户、行业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报盘等5项非急于办理的业务延期办理。有特殊原因确急需到现场办理的可实行电话预约。

十三是 加强值班值守,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设立24小时医保热线,确保疫情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公众相关咨询随时解答、医保经办服务延续不间断。

大连市医保局

 

为了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的防控工作,大连医保中心下发通知:

自2月4日起,疫情防控期间,医保卡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支持大家做好自我防护,共同战胜病毒。

 

关于暂停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和《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3号)要求,现将2月11日、2月13日的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作予以延期。具体恢复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望周知。

咨询电话:84369147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4号令

4号令,要求“外地返连人员自到达大连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企业要联系外地员工回连工作的日程,做好登记备案、做好居家隔离的事项安排;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4号)第三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其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相关文件都已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此大连”4令”居家隔离是要求外地返连人员自行居家隔离14天,该规定是政府明文实施的隔离措施,员工居家隔离的14天,企业应当视同员工正常出勤并支付工资报酬;

居家隔离期间,有关绩效、午餐补助、交通费补贴等可按企业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员工居家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隔离期限届满,且企业在此期间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附: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4号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2号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4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一、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疫情排查防控工作。所有通过机场、火车站、港口、公路进入本市的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来连人员健康申报书》,不配合或虚假、拒绝填报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管理。外地返连人员自到达大连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主动向社区和本单位报备,接受监督。自行隔离期间,如出现发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社区和本单位报告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由120救护车及时送到当地发热门诊就诊。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1.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借机生事、扰乱视听、歧视湖北(武汉)籍等所有外地来连人员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5.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警务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7.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8.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9.拒不服从警务人员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警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0.未经批准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防疫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以及经过认证的防疫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11.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2.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13.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14.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广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严处重处。

1.严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2.严禁生产销售劣质疫情用药品、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及“三无”产品,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3.严禁在农产品市场以任何形式进行活畜禽交易;

4.严禁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一、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二、春节期间连续生产且无新增返连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应做好通风、消毒等相关防控措施,并将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报所在街道(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

三、企业应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强化主体和社会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细落实,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2号

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贯彻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要求,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一、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命令必须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命令保持一致。涉本地区特殊防控情况,需及时发布指令,并报上级指挥部备案。各级指挥部要强化命令的严肃性、强制性和执行力。

  二、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市疫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级疫情指挥部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上报疫情防控相关信息,严禁信息瞒报、漏报、错报和迟报。

  三、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准确发布有关指令、防疫知识、疫情信息、物资保障和市场供应等情况。统一版式和用语,推动线上与线下、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融合,做到24小时及时滚动通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经验交流,及时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好做法、新举措,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创新性和有效性。

  五、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一线亮明身份、冲锋在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七、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疫情防控工作中落实不力、消极应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组织部门要注重在工作一线中考验干部,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9日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2020年1月25日,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一、各区市县、成员单位、街道(乡镇)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大事,迅速进入战时状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相关人员立即停止休假、到岗到位,认真履职尽责。坚决贯彻执行疫情防控决策和措施,不得迟缓阻挠,违者严肃处理。

 二、各区市县、街道(乡镇)要完善工作机制,立即成立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指挥辖区疫情防控工作。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接受属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三、各区市县、街道(乡镇)党委、政府是本辖区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防控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健全责任体系,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向到位,因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四、充分发挥基层作用,落实严防严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村委会、居委会每日对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和返乡人员的健康状况实行拉网式排查、网格化管理,发现发热、咳嗽的人员迅速登记上报,做好居家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督促其尽早到医疗机构就诊。

 五、各地区均要设立一处隔离场所,配备独立供餐、厕所、必要的生活用品和保障设施。同时要着手准备另一处备用场所,有条件的地方每个镇预备一个隔离场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整合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各种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配,组织做好疫情防控决策、物资调度和防控措施落实。

 六、2020年1月8日后,从武汉来连(或途经)和去过武汉后回连,以及1月12日后从湖北来连(或途经)和去过湖北后回连的所有人员,必须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或酒店宾馆做好信息登记、体温监测。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其他明显不适症状的人员,必须由120救护车转运至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医生湖北旅居史。没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居家隔离不少于14天,每天主动向街道(乡镇)、酒店宾馆告知体温情况,避免外出。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鼓励公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近期从湖北来连和去过湖北后回连的人员,有义务向其居住地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报告。

 七、广大市民和来连人员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减少探亲访友和到人员密集的地方,减少人员流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和到商场(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人群聚集的其他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否则不允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公共场所。严禁谣言传播,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八、各地区、单位一律不得举办大型活动,停办各种类型补习班,停止大型人才招聘会。取消集市、花市、集会、展会等一切人员聚集型活动,全市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公共浴室、棋牌室、咖啡厅、酒吧、茶座、书店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及室内景区、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暂停对外开放;室外景区、公园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全面清洁消毒。

 九、各地区、单位最大程度动员离连人员不得提前返连,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连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十、全市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暂停健康体检工作,其他医疗机构要从严管理。妇产、儿童专科医院和接诊老年患者较多的医院,要适当减少医院出入口,严格落实所有进入医院人员的体温监测措施,调整优化就诊流程。慢性病患者尽量不要到医院就诊。

 十一、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已订餐的应尽快取消或延期举办。党员和领导干部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一律不得参加聚餐。

 十二、暂停我市全部(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班线和旅游包车经营(凡承担企事业单位通勤班车服务的道路客运车辆,可凭与用车单位签订的通勤班车服务合同正常从事经营,车辆要加强车辆通风和消毒,司乘人员和乘客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关停我市全部汽车客运站(接纳城市公交车进站的可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继续经营)。适时关闭部分交通路口,对开放交通路口实施集中检疫查验,具体由市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落实。

 十三、加强交通卫生检疫,全市所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均要设立留验站,配备必要人员、设备和设施,制定留验预案。留验站重点加强对湖北入连人员的体温监测,做好健康登记,发现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实施临时隔离留验观察,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十四、全市养老机构暂不接受外部人员(含老年人家属、朋友)前来探访探视入住老年人,暂不接收新入住老年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暂时停止组织聚集性活动。

 十五、全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春节返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要提前返校,校外培训机构暂停线下授课,停办各类培训,停止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不得举办研学旅行等集中性活动。具体开学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经科学评估确定后提前向社会公布。

 十六、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正常开工营业,人员坚守岗位,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满足市民日常生活和疫情防控的需求。

 十七、必须召开的会议要控制规模、采取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外出开会、调研、考察等活动。全市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

 十八、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交通、商场、餐饮等密切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戴口罩上岗。

 十九、各地区要落实对农贸市场、大型商场以及出租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开窗通风和每天至少两次的清洗消毒,并做好所在区域相应的垃圾清运处理工作。

 二十、各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遇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严禁缓报、瞒报、漏报,强化督察督办,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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