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0-2-7    阅读次数:1809

应对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肆虐,国务院正式宣布延长春节假期,全国多省市也发布公告进一步延迟复工时间.....

客户、朋友们咨询延迟复工后企业用工的一些事项:

▓节前刚入职,还在一个月试用期的员工怎么考核和支付工资?

▓节前已提交辞职申请的还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该怎样解除合同?

▓年前刚提交年假申请,准备和春节假一起休假的员工假期该如何处理?

▓2月3日关于劳动诉讼事件就要开庭的审理的该做如何应对?

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不受迟延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工资如何支付?安排延迟复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在家办公的员工,其工资怎么支付?

企业复工后,无法返岗员工的工资发放?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怎么合法处理?

等等的问题相信大家在好多官方网络、平台都已看到好多的解读信息。无论信息量有多大,还是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去做!避免出现用工风险和纠纷!

疫情困难时期我们倡议,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尽最大努力保证自身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做好复工后用工事项。我们也倡议广大的劳动群众,能考虑国家和企业的困难,和企业协商处理好工作的相关事宜。

下面是国家、地方部门发布的一些通知,供查阅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7号)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根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明确: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该令要求: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部门各地区相继也会继续出台规定和通知......

《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休假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可以以安排补休替代。职工在延长的假期中坚持工作,而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支付,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文件: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文件: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20〕24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工作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连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待遇依法执行。

二、因其他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其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四、因疫情未及时返连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安排职工放假休息待岗。职工在放假休息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对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提供用工指导服务,规范其用工管理。同时,加强对劳务派遣、农民工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企业用工监测,做好劳动关系形势分析和预警等工作。

六、鼓励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方式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用人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得随意违法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职工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职工所提诉求,快立快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劳动关系信息报送工作,发现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6日

我们期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细化的政策和措施!共同抗击疫情,渡过难关!


信息来自:某些文件和数据来自相关部门的官网及平台信息整理,具体以官方适时通知为准

声明:文章所述观点并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某些转载是为了更好地传播资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留下您指尖的温度,请您记住这是一个温暖的公众号)

大连瑞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您身边的HR供应商